南京市园林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南京市园林工程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南京市从事园林工程及相关专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的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绿化园林局。本协会接受登记机关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83号清凉山公园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咨询、交流、培训等服务。
(二)代表行业和会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授权或者委托,经批准组织开展园林行业各类评比、评选、推荐及其他工作事项。
(四)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单位会员
从事园林绿化行业设计、施工、养护及监理等相关专业的单位,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
从事园林行业,热爱园林事业,具有相关业务管理经验或园林专业的人士,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在理事和常务理事闭会期间,授权协会会长会审批;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条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理事单位推荐候选人;
(二)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推荐副会长、会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委托可由会长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会长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4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